北院今訊問被告黃呂錦茹等3人,初文卿、姚富文坦承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犯嫌;黃呂錦茹則否認犯嫌。合議庭參酌檢方、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證據資料,認定黃呂錦茹等3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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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酌初文卿、姚富文今日雖然坦承全部犯行,但初、姚就本案經過仍有避重就輕、互相推諉或維護共同被告之情形。況且黃呂錦茹等3人間存有組織隸屬、長官部屬、黨務幕僚等感情、指揮層級因素,3人為避免因彼此證述而經法院認定構成犯罪,依常情判斷,實有互相袒護勾串之可能,自有事實認定黃呂等3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行為及可能。

另外,合議庭考量現今網路與通訊軟體發達,黃呂錦茹等3人若釋放在外,可輕易透過其他行動裝置、通訊軟體與證人聯繫、影響證人,為避免3人規避或妨礙審判,除羈押以外,顯無其他干預權利較輕微之替代手段,能夠有效避免3人串滅證之目的,依比例原則權衡羈押對各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確保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因素,最終裁定3人全數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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