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男男拔套性侵案緣於鄭男與小康相約去年4月5日凌晨0時許,在小康位於北市北投住處戴套嘿咻,起初,鄭男主動戴上小康準備好的保險套性交,但過程中,2人進行背後式姿勢時,小康用手觸摸鄭男陰莖發現他竟沒戴套,立刻質問鄭男是否拔套,並當下表明若不戴套就不繼續,鄭男不理會,持續抽插性交,小康立刻掙扎推開鄭男,發現鄭男果然沒戴套,再次質問他為何不戴套。鄭男僅敷衍稱自己沒病、早上也吃了 PREP(預防愛滋病毒藥物),2人起爭執後,小康不讓鄭男離開並報警。
鄭男雖辯稱,性交過程中都有戴套,但在背後式時因陰莖軟掉導致保險套滑落才拔套,隨後就趴在小康身上休息,沒繼續進行性行為,他的律師也辯護稱,小康身上並未檢測出鄭男的DNA,沒有證據證明鄭男性侵小康。
士院查出,案發後,小康立刻告知胞姊遭鄭男拔套性侵,也傳訊息告知友人,「我剛剛約砲被偷拔套耶」、「我覺得他謊話連篇耶,一開始騙我有15公分,後來偷拔套,然後說要去警局,又逃走,中間騙我他要抽菸,結果也沒有」、「換姿勢的時候我都會習慣去摸他有沒有戴套,然後他叫我從後面放進來,我就去摸發現他沒戴,就把他推開」、「怕得病」、「我覺得很生氣耶,...我就是很擔心自己會得病。現在變得行屍走肉,好累但睡不好」等。
士院認為,小康與鄭男素昧平生,卻敢於事發不讓鄭男離開並要求報警,2人還為此發生肢體衝突,案發後小康並進行驗傷、提告等繁瑣流程,若非被性侵,實無誣指被性侵必要,且小康對遭受性侵害仍多有羞恥而難啟齒冒,認定小康指控有相當可信度。
士院還指出,小康事後到精神科就診,經常情緒低落、難過想哭,被診斷罹患廣泛性焦慮症,與創傷導致的情緒波動反應相符,他身上雖未檢測出鄭男的DNA,但法官認為,案發後隔天受檢前小康已洗過澡,考量小康與鄭男約定戴套性交,就是要避免傳染性病或愛滋病等,案發後立刻洗澡清潔也與常情相符,不能以此作出對鄭男有利認定。
法官審酌鄭男嚴重侵害小康性自主權利,致其身心受創,又未和解或取得原諒,加上曾犯與未滿14歲男子性交遭法院判刑前科,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鄭男3年10月徒刑,鄭男上訴後,高院認原審判決並無違誤,5月2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