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4年10月24日下午,蘇男駕駛小客車並與古女發生交通事故,經新竹市警察局員警獲報,認定蘇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致人受傷,因而開單舉發。後來蘇男提出申訴,案經新竹區監理所向舉發機關查明後仍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並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4項規定「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裁處蘇男7200元罰鍰、吊扣駕照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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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區監理所指稱,古女原本行走於行人穿越道,蘇男車輛在行經斑馬線時,因未禮讓行人通過就先行右轉,導致與古女發生碰撞,且古女於事故談話記錄表中敘明其手部及臀部受傷,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蘇男違規事實已屬明確;另一邊,蘇男則主張事發當下古女已表示沒有受傷,且2人已達成和解,和解書上也載明古女並無受傷,然而員警沒有確認古女是否有至醫院治療,更無診斷證明書可證明她有因本件事故而受傷,僅是以事故當下的談話記錄表佐證,應有違誤。
法院審酌,新竹區監理以舉發機關所附的事故現場圖、影像截圖紀錄表等,並以雙方當事人談話紀錄表陳述手部受傷等情事,即認定蘇男有違道交條例規定。然而,古女雖然在談話紀錄表中提及有手、屁股傷勢,蘇男的談話紀錄則僅提及對方有手部受傷,2人陳述情形已有不符,且均無記載具體傷勢,事後又無其他如古女傷勢的採證照片、就醫紀錄等佐證資料,認定蘇男違規行為的證據尚有不足,裁定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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