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前天裁定林明佐延押2個月的理由,包括林所涉違背職務收賄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另他所述與同案被告顯有歧異,有影響證人證詞的可能,且他自承確有刪除手機內與同案被告徐培菁之對話紀錄,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滅證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不過,今天審理林明佐聲請具保停押的合議庭,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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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林明佐的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雖仍存在,但審酌林因罹患惡性脊髓腫瘤等疾病,已接手術,陸續就醫診療後,醫師建議於放射治療後1至3週內進行「硼中子捕獲治療」(下稱BNCT治療),且為控制腫瘤生長速度,避免導致不可逆之身體狀況惡化,治療有其必要急迫性等情,而台中看守所無法提供被告至醫療中心接受該治療,堪認林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合議庭說,經權衡擔保被告逃匿之可能性,認被告如能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令被告心有所忌,並輔以相關監控及禁止措施,對被告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預防其在交保後潛逃出境或與勾串案情,致妨礙刑事司法權之行使,可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
合議庭最後決議裁定林明佐提出1500萬元保證明後,准予停止羈押,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應遵守下列事項:1、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2、應於每週一、三、六上午7時至12時至指定警局報到各1次。
3、應於每日上午7時至12時,在限制住居地址門牌號碼前,以命持用之科技監控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定期向本院報到8個月;4、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本院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