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賴姓羽球教練去年5月2日上午8時許,在任教的國小體育館內執教時,不滿小球員訓練時嘻笑打鬧,就拿起一旁的掃把木柄毆打其中一名男童,該男童也是該球隊的主將,男童因賴姓教練毆打致屁股致有5×5挫傷及瘀傷,男童母親得知後憤而提告。


 
賴姓教練因毆打男童事件爆發後被解職,他於檢方偵辦時坦承打傷男童犯行,並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只要在法院繼續認罪,就有獲法官宣告的緩刑機會,不過,法院審理時,賴男竟改口表示,當時因為勸諭小球員不要吵鬧,小球員仍不理會繼續嬉鬧,才會選擇打屁股方式提醒球員們專心練球,並說明被打傷男童還是球隊主力球員,倘若受傷,也是校方損失,動機僅此於提醒,並非要傷害男童。

賴姓教練雖改口否認傷害犯行,但法官祭出《教育基本法》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文禁止使學生受任何造成身心侵害之體罰行為,暴力形式之體罰與殘忍或有辱人格形式之懲罰,賴男持掃把木柄「打屁股」確實違法。法官還指出,賴男以提醒隊員的美名,試圖合理化其行為,妄欲僅負擔責任較輕的過失傷害罪責,顯然是在卸責,因此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賴男5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也不予宣告緩刑,可上訴。